近日,郴州汝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范某加工生产假冒烟丝和卷烟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此,这起被湖南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列为督办案件的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终于受到了应有的严惩。
2003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范某伙同他人在汝城县三江口避暑山庄办假烟加工厂生产假冒卷烟和烟丝,后担心在当地会被人举报,遂搬到汝城县小垣镇一个废弃机修车间继续生产假冒卷烟,至案发时查获其生产的“芙蓉王”、“金花”、“沙河”、“宁波”、“红河”、“小公主”等牌号假冒卷烟烟根共计660大箱,尚未销售。经有关部门核定,该案案值达450余万元。
由于犯罪嫌疑人现场逃脱,汝城县局几年来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追逃工作。今年5月,被告人范某归案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过侦查和审理,查清了范某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并掌握了有关的确凿证据,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对案犯提起公诉,汝城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